品牌 |
鞍钢 |
牌号 |
钢钎工贸 |
生产方式 |
热轧 |
钢种及用途 |
管线用钢 |
品名 |
船卷 |
厚度 |
8mm-100mm |
宽度 |
1000mm-1250mm |
长度 |
6000mm-6500mm |
抗拉强度 |
500MPa~590MPa |
加工服务 |
深加工 |
执行标准 |
国标 |
质量等级 |
A级 |
加工定制 |
是 |
是否进口 |
否 |
断面收缩率ψ(%) |
55 |
伸长率δ5(%) |
2545 |
屈服强度 |
455 |
用途 |
通用 |
重量 |
78.5kg |
坚持依法依规,坚定不移化解产能。注重运用法治化手段推动焦化行业去产能,严格执行环保、质量、技术、能耗、安全等法规标准,倒逼产能退出。对位于国家和省依法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、生态保护红线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焦炭产能,各市要制定退出方案,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;对现有建成企业2019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国标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,以及2020年10月1日前未完成地方超低排放标准改造的企业,由当地市依法整治,对经整治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关停;对于承担居民供热供气的焦化企业,在规定关停期限内,由当地市级(含定州、辛集市)落实气源热源替代。(责任单位:有关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生态环境厅、省发展改革委)
四、坚持扶优汰劣,推动产业集约聚集。鼓励采取市场化手段实施产能减量置换、产能交易,推动焦化企业向符合规划布局的煤化工基地、产业园区转移,支持焦炭产能随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而调整;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,推动焦炭产能向钢焦一体化发展。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、股权置换、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转型升级,推动焦炭产能聚集发展。(责任单位:有关市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发展改革委)
五、坚持关小促大,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。用于置换产能的焦化设备须在2017年各市上报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清单内,2017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也可用于置换;列入省焦化去产能任务的、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退出的、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,不得用于置换;建设项目必须按不低于1.25:1的比例实施减量置换,必须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进行设计、建设和监管,用于产能置换的焦炉在建设项目投产前由当地市级(含定州、辛集市)负责监督拆除(封停)到位。
对于炭化室高度4.3米的焦炉,2019年底前相关企业要提出改造升级或压减方案,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,其他企业经当地市级(含定州、辛集市)同意后,报省焦化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;2019年底前未提出改造升级或压减方案的焦化企业,相关部门撤销(吊销)备案、排污许可、取水、安全生产等有关手续;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炭化室高度4.3米的焦炉全部关停;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提前关停、淘汰计划。
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设项目,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6米及以上,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达到6.98米及以上(热回收焦炉:捣固煤饼体积≥35立方米),产能规模达到100万吨/年以上,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,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、精深加工方向,配套干熄焦装置,建设废水深度处理设施,其他条件应满足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(2014年修订)》的要求。鼓励焦化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,对传统(湿法)工艺实施改造,建设并运行污染源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。加快推进焦化企业的绿色化改造。(责任单位: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应急管理厅、省国资委,有关市)
云南昆明市呈贡区泛亚物流园B1栋303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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